商标非显著性部分易造成误认的几种情形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商事 主体如雨后春笋蓬勃发展,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逐 年增加,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成为申请人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关键所在。白小极通过多年积累的经验,希望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商标法》中误认条款在实质审查中的理解与适用,对申请人有效避开申请误区,节约商标申请时间成本提供一点帮助。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 p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 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以误认为理由驳回的情形在商标审查中适用范 围较广,使用情况较为繁杂。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图样中不包含非显著部分的文字和图样,则申请件可能已经获得注册。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注册商标最大的价值是保护显著部分的专用权。尽管有时候图形部分已经起到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但有时申请人希望通过非显著部分来表明自己的商品和服务品质等特点,这反而会弄巧成拙,导致商标申请因误认被驳回。如果恰巧此时又有第三 人申请注册了相同、近似的商标,那将会给申请人 在经济和时间上造成惨痛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商标法》和《驳回通知书》 中已明确表述,易产生误认的部分“不得作为商标 使用”,但这并不影响申请人在后续经营活动中使 用。例如五星级饭店在经营中使用五星标志,是因为经过星级饭店标志证明审核并授权使用的。尽管如此,白小极仍然建议申请人能够合理设计商标非显著性部分并成功取得商标注册权,以为其商标品牌 的长远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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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小极公众号
文章来源:艾蒂娜科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