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极说知产:这几种情况,可能会失去商标使用权
我国《商标法》以在先申请为基本原则,同时兼顾在先使用原则,即商标在满足可注册性的基本条件下,在先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将会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最终获得注册商标权。但即使商标获准注册,也并非意味着其权利绝对且持续稳定,下面介绍几种可能会被撤销的情况,并借此总结商标管理实务经验。
情景一: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无法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是否属于抢注做出判断,以及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存在一定主观性等主客观原因,使得一部分存在争议的商标获得注册。为了弥补商标审查阶段的“不合理”,《商标法》设置了无效宣告程序,给予他人救济的权利。无效宣告程序具体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关规定的,可由国知局宣告无效或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国知局宣告无效。当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法律后果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情景二:注册商标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被撤销申请商标经过审查后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获得注册商标权,有效期为十年。若十年期满,权利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续展(或宽展),符合条件的即可再次获得十年有效期。这也是商标与专利、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重要区别之一,从这个意义来讲,能伴随企业百年的有且仅有商标。
情景三:注册商标经过使用成为商品通用名称被撤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是指该商标注册申请及审查时,并未构成产品通用名称,符合《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规定。但,随着注册人的不合理使用或怠于维权,使得该商标渐渐演变成为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
情景四: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被撤销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第49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该条款的规定意在规制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等情形,主要包括实际使用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导致原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发生变化,改变后的标志与注册商标相比,难被认定具有同一性。
情景五:注册商标到期未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因此,提交商标申请并获准注册是现代企业经营和参与竞争的必要条件,但商标核准注册后其权利并非“牢不可破”。排除一些客观存在且难以消除的因素外,企业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重视风险排查,让商标真正成为助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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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小极公众号
文章来源:艾蒂娜科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