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真正的“小天才”?说起儿童电话手表大家一定不陌生,从一开始只是能定位、能打电话的手表到现在能拍照视频,搭载多种app的全方位功能性手表,堪比儿童版“IPhone”,俨然成为小学生们新一轮的流行风尚。然而,在这一切的背后,小天才公司却并不是没有后顾之忧,与读书郎公司关于“小天才”商标的纠纷案历经了8年之久,却迎来了一个对小天才公司不太友好的结果。 2011年10月18日广东小天才在第9类学习机、电子教学学习机等商品与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0077323号“小天才”商标。2012年9月13日该商标获得初审公告。2012年10月22日读书郎公司的前身中山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奇胜隆实业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中山市读书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奇胜隆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第3613588号“小天才”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013年9月11日原商标局裁定驳回诉争商标在诉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2014年1月2日奇胜隆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裁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5年6月7日原商标局对诉争商标予以注册公告。同年,读书郎又对这一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裁定认为,诉争“小天才”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构成近似商标,但鉴于广东小天才在1991年已申请注册“小天才及图”商标,使用在“与电视机连用的游戏机、讲词提示机”等商品上,且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天才公司在“游戏机、学习机”上持续使用“小天才”商标。基于诉争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长期共存,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读书郎不服原商评委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天才公司拥有的最早一枚“小天才”商标注册于1991年,但直到2010年12月13日才转让至广东小天才。而广东小天才提交的该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存在长期持续的使用。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支持了读书郎的诉求,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面对此结果,小天才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而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构成对1991年申请的“小天才及图”商标的延伸注册,诉争商标与读书郎公司的两枚“小天才”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小天才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哔哩哔哩 VS 嘀哩嘀哩前几日,因认为dilidili商标与bilibili高度近似,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B站运营主体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将共同运营D站的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绊网络有限公司、福建天下无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表示,被告也是主要向广大网络用户提供日本动漫等视频的网络播放服务,在诸多界面中持续、大量使用与原告上述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dilidili”标识,诱使广大网络用户误认为该网站就是B站或者与B站存在特定联系,诱p广大网络用户使用其侵权网站进行视频点播。不仅如此,原告发现三被告在D站的手机APP和羁绊网中也恶意使用前述侵权标识。其行为系商标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及B站的良好品牌形象和商誉,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而被告辩称,dilidil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故被告有权在网站上使用该域名标识;“dilidili”源于儿歌“春天在哪里”中的歌词,显示健康活泼的文化背景,与原告臆造的bilibili不相似;被告之前确实临时性使用过纯字母的DILIDILI或dilidili标识,但这些标识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且被告现已不再使用,原网页上或有些许标识残存,但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大量使用的情形。法院认为,由于涉案商标知名度较高,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标识和原告商标产生混淆误认,进而对D站的运营主体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该网站与原告之间有特定联系。且客观上,确已有公众对B站和D站的关系产生混淆。因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新浪微博上连续五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11万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少林寺?还是商业帝国?前一段时间,少林寺官网发布的一则关于国内某知名服装品牌未经授权,使用“少林功夫”等字样在其服装等产品上的侵权声明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23年间,少林寺累计申请了666项少林寺商标,包括“少林功夫“、”北少林”、“少林生活”等,涉及领域涵盖了食品、办公用品以及网站服务等。一时间网友们纷纷讨论,“少林寺”这样一个属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是应该属于全社会?从个人情感来说,少林文化从宗教、武术、文化历史,都带有非常浓厚的中国特色,是文化象征的一部分。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嵩山少林寺申请注册“少林功夫”商标并进行维权,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商标法》中也并未规定“少林”等词汇不能注册。少林寺申请商标,在法律层面不存在问题。尤其是已出现过“少林寺”名称被滥用的情况,部分不良商家打着少林旗号,生产与少林寺毫不相干产品,误导消费者,给少林品牌声誉带去负面影响。因此,少林寺防御型注册商标的举动,是在保护品牌文化,同时避免“少林寺”商标被恶意利用,损害无辜受众权益。商标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企业有针对性地强化商标注册,保护品牌声誉,无可厚非。